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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平谷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018-07-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全面推进区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升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加强本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四)区级预算执行、调整和区级决算;
      (五)平谷区分区规划的制定、修改;
      (六)本区重大民生工程;
      (七)本区重大建设项目;
      (八)授予(或撤销)区级荣誉称号;
      (九)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
      (一)国家、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区预算执行情况;
      (四)本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情况;
      (五)本区年度预算和其他财政支出的审计情况;
      (六)本区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实情况;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的重大事项,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稳定、信访、环保、生态文明建设、三农等平谷区域特定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一)重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支出是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区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
      (二)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投资总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单个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指区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区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区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区人民政府固定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
      (三)区人民政府举债、债务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变更、变卖情况;
      (五)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六)区人民政府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至(五)项原则上每年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六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决策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年度研究决定的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当年年底前报请分管副区长研究同意后汇总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意见拟定计划方案。计划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
       未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进行报告。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事项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的重大事项,可以委托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重大事项,由副区长报告;属于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报告。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调查论证报告及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五)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稿,根据实际情况附带具体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由各主管部门代区人民政府起草,形成的报告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由区人大相关委室提出修改意见。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区人大相关委室沟通,结合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以本单位红头文件正式报送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就区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严格执行办理,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
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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